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
(19O1年10月12日,10月22日)
思想者,事实之母也。欲建造何等之事实,必先养成何等之思想。
世界之有完全国家也,自近世始也。前者易为无完全国家?以其国家思想不完全也。
今泰西人所称述之国家思想,果为完全否乎?吾不敢知。虽然,以视前者,则其进化之
迹粲然矣。其得此思想也,非一朝一夕所骤致,非一手一足所幸成,或自外界刺激之,
或自内界启牖之。虽曰天演日进之公理,不得不然,然所以讲求发明而提倡之者,又岂
可缓耶?故今略述其变迁异同之大体,使吾国民比较而自省焉。苟思想之普及,则吾国
家之成立,殆将不远矣。
德国大政治学者伯伦知理所著《国家学》,将欧洲中世与近世国家思想之变迁,举
其特异之点,凡若干条,兹译录如下:
甲 中世 乙 近世
一、国家者,其生命与权利受于上帝。国一、国家者,本于人性,成于人为。其所
家之组织,皆由天意,受天命。 组织,乃共同生活之体,生民自构成之,
生民自处理之。
二、国家二字之理想,全自教门之学说而二、以哲学及史学,定国家之原理。故近
来,王者代上帝君临国家,王国即神国 世之政治学,全自国家与吾人之相关如何
也。天主教主持教令与国家之两大权,谓著想。或曰:国家者,由人人各求其安宁
教界之权与欲世之权,皆上帝之所付,其求其自由,相议合意而结成者也。或曰:
一归于教皇,其一归于罗马帝。即耶稣新国家者,同一之国民,自然发生之团体
教,虽知教令干预政权之不可,然其论国也。要之,近世国家之理想,非全滞于宗
家权,仍带宗教上之思想。 教、亦非全离于宗教。至政治学之所务,
则不在求合于天则,而在求合于人事。
三、中世国家之理想,虽非如东洋古国 三、神权政体,与近世政治思想不相容。
(指埃及、犹太等)直接之神权政体,而近世之国家,乃生民以宪法而构造之。其
尚不免为间接之神权政体。盖君主者,神统治之权,以公法节制之。其行政也,循
之副代理也。 人生之道理,因人为之方法,以图国民之
幸福。
四、国家由教徒之团体而成,故以教派之
统一为最要。凡异教、无教之徒,不许有四、宗教无特权,无论公法、私法,皆与
政权,且虐待之。 教派不相涉。国家有保护
五、国事自有精神(国民之元气),有形
五、耶稣教国,以教令为形而上者,故视体(宪制),而成一法人,(法人者,谓
之也尊;以国家为形而下者,故视之也 自法律上视之,与一个人同例。)对于教
卑。教主之位,在国王之上;教士之位,令令而有独立之地位,且能以权力临教
在平民之上,常享特权,免常务。 会。旅行法律也,一切阶级皆平等,教士
不能有特优之权。
六、教育少年之事,皆由教会管之;各专六、国家所委于教会者,仅宗教教育耳。
门学,亦归宗教势力范围。 若学校,则国家之学校也。一切专门学,
皆脱宗教之羁绊,国家保护其自由。
七、无公法、私法之别,无属地所行之主
权,殆如私管业之财产。君权者,一家族七、公法与私法之区别极分明,公权与公
之权也。 务相倚。
八、因封建制度之故,国权破碎分离,自八、国家者,自国民而成者也,但中央统
神而王,自王而侯、伯,自侯、伯而士,制之权仍存于国家。国家因国民的基础,
自士而市府,逐渐推移,法律之组织极散其范围日趋广大。法律亦以国家统一之精
漫。 神,施平等于全体。
九、代议选举之权,由身分而异,贵族及
教士占非常之势力,法律亦因阶级为区 九、选举之权,达于人民全体,其根柢即
别。 民政是也。法律通全国而为一。
十、诸侯自保其家国,故盛行保护政略。十、全体之人民,各伸其共有之自由,又
国家主仅,偏于一方,细民不能享自由。各服其自集之权力。
十一、国家无意志,无精神,只由于天性
与趋势而决行为,如天然之生物然。其法十一、国家自有知觉,循至善之理而行其
律以习俗为根柢。 法律,以公议别择为根柢。
吾今者略仿其例,推而衍之,举欧洲旧思想与中国旧思想与欧洲新思想,试一比较,
列表如下:
甲 欧洲旧思想 乙 中国旧思想 丙 欧洲新思想
一、国家为人民而立者也。
君主为国家之一支体,其为
一、国家及君、人民,皆 一、国家及人民,皆为君主 人民而立,更不俟论。故人
为神而立者也,故神为国 而立者也,故君主为国家之 民为国家之主体。(十九世
家之主体。 主体。 纪下半纪之国家主义,亦颇
言人民为国家而立,然与旧
思想有绝异之点,另详。)
二、国家与人民,全然分 二、国家与人民一体。国家
二、人民之一部分,与国 离。国家者,死物也,私物 者,活物也(以人民非死物
家有关系。国家者半公私 也,可以一人独有之,其得 故),公物也(以人民非私
之物也,可以据为己有, 之也,以强权以优先权。故 物故),故无一人能据有之
而不能一人独有。 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盛衰 者。人民之盛衰,与国家之
无关。 盛衰,如影随形。
三、治人者为一级,治于人
三、有治人者,有治于人
三、治人者为一级,被治 者为一级,其级非永定者, 者,而无其级。全国民皆为
于人者为一级,其地位生 人人皆可以为治人者。但既 治人者,亦皆为治于人者。
而即定,永不得相混。 为治人者,即失治于人之地 一人之身,同时为治人者,
位;即为治于人者,即失治
人者之地位。 亦同时即为治于人者。
四、帝王及其他统治权,非
四、帝王代天临民,帝王 四、帝王非天之代理者,而 天之代理,而民之代理;非
之权即神权,几与神为一 天之所委任者,故帝王对于 天之所委任,而民之所委
体。 天而负责任。 任;故统治者对于民而负责
任。
五、政治为宗教之附属 五、政治与宗教,各有其独
物。 五、宗教为政治之附属物。 立之位置,两不相属。
六、公众教育,权在教
会。 六、无公众教育。 六、公众教育,权在国家。
七、立法权在一人(君
七、立法权在少数之人 主),其法以古昔为标准。 七、立法之权在众人(全国
(君主及贵族)其法以神 (或据先哲之言,或沿前朝 民),其法以民间公利公益
意为标准。 之制,或仍旧社会之习 为标准。
惯。)
八、无公法、私法之别。国 八、公法、私法,界阶极
八、与中国旧思想略同。 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 明。国家对于人民,人民对
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 于国家,人民对于人民,皆
而无权利。 各有其相当之权利义务。
九、全国人皆受治于法
律,惟法律有种种阶级, 九、惟君主一人立于法律之 九、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
各人因其身分而有特异之 外,其余皆受治于法律,一 一切平等,虽君主亦不能违
法律。 切平等。 公定之国宪。
十、政权外观似统一,而国
十、政权分散,或在王, 中央实分无量数之小团体, 十、政权统一,中央政府与
或在诸侯,或在豪族,或 或以地分,或以血统分,或 团体自治,各有权限,不相
在市府,无所统一。 以职业分。中央政权,谓之 侵越。
弱小也不可,谓之强大也亦
不可。
今考欧洲国家思想过去、现在、未来变迁之迹,举其荦荦大者如下:
过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能复然;未来者未来,如说食之不能获饱;今暂置勿论,
但取现在通行有力者而论之。
今日之欧美,则民族主义与民族帝国主义相嬗之时代也;
今日之亚洲,则帝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相嬗之时代也。专就欧洲而论之,则民族主义
全盛于十九世纪,而其萌达也在十八世纪之下半;民族帝国主义全盛于二十世纪,而其
萌达也在十九世纪之下半。今日之世界,实不外此两大主义活剧之舞台也。
于现今学界,有割据称雄之二大学派,凡百理论皆由兹出焉,而国家思想其一端也。
一曰平权派,卢梭之徒为民约论者代表之;二曰强权派,斯宾塞之徒为进化论者代表之。
平权派之言曰: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国家者,由
人民之合意结契约而成立者也,故人民当有无限之权,而政府不可不顺从民意。是即民
族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增个人强立之气,以助人群之进步;
及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以坏国家之秩序。强权派之言曰:
天下无天授之权利,惟有强者之权利而已,故众生有天然之不平等,自主之权当以
血汗而获得之;国家者,由竞争淘汰不得已而合群以对外敌者也,故政府当有无限之权,
而人民不可不服从其义务。是即新帝国主义之原动力也。其为效也,能确立法治(以法
治国谓之法治)之主格,以保团体之利益;及其弊也,陷于侵略主义,蹂躏世界之和平。
十八、十九两世纪之交,民族主义飞跃之时代也。法国大革命,开前古以来未有之
伟业,其《人权宣言书》曰:“凡以己意欲栖息于同一法律之下之国民,不得由外国人
管辖之;
又其国之全体乃至一部分,不可被分割于外国。盖国民者,独立而不可解者也。”
云云。此一大主义,以万丈之气焰,磅礴冲激于全世界人人之脑中,顺之者兴,逆之者
亡。以拿破仑旷世之才,气吞地球八九于其胸而曾不芥蒂,卒乃一蹶再蹶,身为囚虏,
十年壮图,泡灭如梦,亦惟反抗此主义之故。拿破仑之既败也,此主义亦如皎日之被翳,
风雷虽歇,残云未尽。于是比利时合并于荷兰,荷尔士达因(日耳曼族之一都府也)被
领于丹麦,意大利之大部被轭于奥国,匈牙利及波希米亚亦皆被略于奥国,波兰为俄、
普、奥所分,巴干半岛诸国见掩于土耳其。一时国民独立之原理,若将中绝焉。曾几何
时,而希腊抗土以独立矣,比利时自荷兰而分离矣,荷尔士达因后还于德国矣,数百年
憔翠于教政、帝政下之德意志、意大利,皆新建国称雄于地球矣,匈牙利亦得特别自治
之宪法矣,罗马尼亚、塞尔维亚、门的内哥皆仰首伸眉矣,爱尔兰自治之案通过矣。至
千九百年顷,其风潮直驰卷腾,溢于欧洲以外之天地。以区区荒岛之菲律宾,一度与百
年軏缚之西班牙抗,而脱其羁绊;再度与富源莫敌之美国抗,虽暂挫跌,而其气未衰焉。
以崎岖山谷之杜兰斯哇儿,其人口曾不及伦敦负郭之一小区,致劳堂堂大英三十余万之
雄兵,至今犹患苦之。凡百年来种种之壮剧,岂有他哉,亦由民族主义磅礴冲激于人人
之胸中,宁粉骨碎身,以血染地,而必不肯生息于异种人压制之下。英雄哉,当如是也!
国民哉,当如是也!今日欧洲之世界,一草一石,何莫非食民族主义之赐。读十九世纪
史,而知发明此思想者,功不在禹下也。
民族主义者,世界最光明、正大、公平之主义也,不使他族侵我之自由,我亦毋侵
他族之自由。其在于本国也,人之独立;其在于世界也,国之独立。使能率由此主义,
各明其界限以及于未来永劫,岂非天地间一大快事!虽然,正理与时势,亦常有不并容
者。自有天演以来,即有竞争,有竞争则有优劣,有优劣则有胜败,于是强权之义,虽
非公理而不得不成为公理。民族主义发达之既极,其所以求增进本族之幸福者,无有厌
足,内力既充,而不得不思伸之于外。故曰: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
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由前之说,民族主义之所以行也,
欧洲诸国之相交则然也;由后之说,帝国主义之所以行也,欧洲诸国与欧外诸国之相交
则然也。于是乎厚集国力扩张属地之政策,不知不觉遂蔓延于十九世纪之下半。
虽然,其所以自解也则亦有词矣。彼之言曰:世界之大部分,被掌握下无智无能之
民族,此等民族,不能发达其天然力(如矿地、山林等)以供人类之用,徒令其废弃;
而他处文明民族,人口日稠,供用缺乏,无从挹注,故势不可不使此劣等民族,受优等
民族之指挥监督,务令适宜之政治,普遍于全世界,然后可以随地投资本,以图事业之
发达,以增天下之公益。此其口实之大端也。不宁惟是,彼等敢明目张胆,谓世界者有
力人种世袭之财产也,有力之民族,攘斥微力之民族,而据有其地,实天授之权利也。
不宁惟是,彼等谓优等国民以强力而开化劣等国民,为当尽之义务,苟不尔,则为放弃
责任也。此等主义既盛行,于是种种无道之外交手段,随之而起。
故德国以杀两教士之故而掠口岸于支那,英国以旅民权利之故而兴大兵于波亚,其
余互相猜忌、互相欺蔽之事,往来于列强外交家之头脑者,盖日多一日也。其究也,如
美国向守门罗主义,超然立于别世界者,亦遂狡焉变其方针,一举而墟夏威夷,再举而
刈菲律宾。盖新帝国主义,如疾风,如迅雷,飙然訇然震撼于全球,如此其速也。
新帝国主义之既行,不惟对外之方略一变而已,即对内之思想,亦随之而大变。盖
民族主义者,谓国家恃人民而存立者也,故宁牺牲凡百之利益以为人民;帝国主义者,
言人民恃国家而存立者也。故宁牺牲凡百之利益以为国家,强干而弱枝,重团体而轻个
人。于是前者以政府为调人、为赘疣者,一反响间,而政府万能之语,遂遍于大地。甚
者,如俄罗期之专制政体,反得以机敏活泼,为万国之所歆羡,而人权、民约之旧论,
几于萧条门巷无人问矣。回黄转绿,循环无端,其现状之奇有如此者。今试演孟子之言,
以证明国家思想之变迁如下:
十八世纪以前 君为贵 社稷次之 民为轻
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 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
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 社稷为贵 民次之 君为轻
虽然,十九世纪之帝国主义与十八世纪前之帝国主义,其外形虽混似,其实质则大
殊。何也?昔之政府,以一君主为主体,故其帝国者,独夫帝国也;今之政府,以全国
民为主体,故其帝国者,民族帝国也。凡国而未经过民族主义之阶级者,不得谓之为国。
譬诸人然,民族主义者,自胚胎以至成童所必不可缺之材料也;由民族主义而变为民族
帝国主义,则成人以后谋生建业所当有事也。今欧美列强皆挟其方刚之膂力,以与我竞
争,而吾国于所谓民族主义者,犹未胚胎焉。顽锢者流,墨守十八世纪以前之思想,欲
以与公理相抗衡,卵石之势,不足道矣。吾尤恐乎他日之所谓政治学者,耳食新说,不
审地位,贸然以十九世纪末之思想为措治之极则,谓欧洲各国既行之而效矣,而遂欲以
政府万能之说,移殖于中国,则吾国将永无成国之日矣。知他人以帝国主义来侵之可畏,
而速养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义以抵制之,斯今日我国民所当汲汲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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